株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关于进一步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案(摘要)
(株师专政发[2004]63号)
一、组织机构:
成立株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范进军
副组长:陈核来
组 员:郭凤莲、李可兴、付丽华、黄赐英、于兰英、文爱军、
许建朝、刘 震、陈小勇、陈山青、欧云华、欧春生、
赵学辉、缪志武、陈腊文
联络员
联络员:文 平、周志江、田师华、龚关、黄平、欧阳洪波、马胜敏、邵 芳、邹 烽、谭秋华、王英连、李 昱、高开辉、童 玲
常务联络员:童 玲
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指导中心。
办公室主任:郭凤莲(兼)
二、基础条件:
(一)
建立和完善学校网站,并在学校网站上建立株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与“湖南省毕业生就业信息网”链接;
(二)
将就业指导课纳入全校必修课并在大三第一学期作开设。
三、成立“株洲师专就业指导教育教学研究室”
教研室职责:
1、
研究和探讨如何真正将国务院和省市各项毕业生就业工作政策落到实处。
2、
如何积极建立和完善“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
3、
如何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对毕业生进行就业形势教育、择业教育和创业教育,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
4、
宣传优秀毕业生艰苦创业、自主择业、扎根基层的成才之路和成功经验,激励毕业生到基层、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
5、
引导毕业生确定切合自己实际的就业期望值,调整就业心态,成功走向社会。
6、
负责《就业指导》课程的教学研究。
四、工作职责:
建立就业分级管理与就业指标分解责任制,毕业生就业率与招生计划、专业调整挂钩。
(一)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职责:
1、
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与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就业工作方针、政策、规定,积极推进就业工作的透明度与高效廉洁,保证就业工作的公平、公开和公正;
2、
加强对外联系,积极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加强与各生源地就业部门的衔接工作,努力提高我校毕业生就业率;
3、
负责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及各项就业手续的办理;
4、
进一步加强毕业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组织全校的《就业指导》教学研究;
5、
组织并搞好各类供需见面(座谈、洽谈)会及面试、招聘工作;
6、
做好就业方面的来信、来访工作,妥善处理就业工作中的各种遗留问题;
7、
完成学校交付的其他工作。
(二)各系职责:
1、
加强对外联系,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为学校就业工作出谋划策,广泛收集和提出合理化建议,努力提高我校毕业生就业率;
2、
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对本系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抓好本系毕业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3、
指导毕业生在第五学期结束前准备好有关推荐材料,并认真审核和评定,写好推荐评语;
4、
协助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做好毕业生资格审查工作,确保毕业生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5、
组织本系毕业生参加学校举办的各种毕业生就业会议、讲座等;
6、
协助招生就业指导中心组织各种毕业生招聘和面试活动,做好毕业生推荐和面试过程中的有关具体工作;
7、
完成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就业指导中心交办的其他各项就业工作。
(三)毕业生就业率与招生计划、专业调整挂钩:
1、
学校提倡和鼓励各系千方百计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主管本系毕业生就业工作。
2、
各系每年经本系推荐就业的毕业生人数不得低于当年毕业生总人数的20%(以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全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为准)。
3、
当年毕业生就业率超过70%的专业,下年度的招生计划增加投放;在70%的基础上,就业率每增加一个百分点,下年度的招生计划在上年度招生计划的基础上增加一个百分点。
4、
当年毕业生就业率低于50%的专业,下年度的招生计划减少投放;在50%的基础上,就业率每降低一个百分点,下年度的招生计划在上年度招生计划的基础上减少一个百分点。
5、
当年毕业生就业率低于40%的专业,该专业下年度停止招生。
五、就业制度:
(一)毕业生的权利与义务:
1、
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各种情况;
2、
可在规定范围内通过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自主选择自己的就业单位;
3、
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制定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学校形象,认真参加学校举办的各种就业会议及活动;
4、
积极寻求用人单位的用人信息,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种适合自己的招聘面试活动;
5、
如实填写和制作求职材料,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和在校表现;
6、
自觉加强自身求职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学习与培养,尤其是自荐、面试等方面的能力的培训与锻炼;
7、
毕业生享有国家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同时必须承担其他的相应义务。
8、
毕业生就业必须按规定签订国家教育部统一制定的《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证》的依据。
9、
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复印无效;不通过学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同意擅自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无效,采取欺骗手段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无效。
10、
鼓励和提倡毕业生自主创业。
(二)毕业生应承担的责任:
为维护学校声誉,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维护就业协议的严肃性,严格控制毕业生违约:
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单方违约,又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者,需向学校交纳2000元违约金(用人单位有交纳违约金要求的,另外再按用人单位的要求交纳),并推迟派遣半年。
2、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经用人单位和学校两方的同意后(需取得用人单位的书面同意函)再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需向学校交纳1000元违约金。
3、因升学、入伍等不能履行就业协议者,可以不向学校交纳违约金(用人单位有违约处罚要求的按用人单位要求另行处理),但毕业生必须在学校集中派遣之前告知用人单位并取得用人单位的书面同意函,同时将用人单位的书面同意函上交到学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未按规定在集中派遣之前取得用人单位书面同意函并交到招生就业指导中心的,按单方违约处理。
200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