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新规定详解
上海市教育和人事等部门对今年非上海生源留沪有了新规定。留沪学生除了要满足学业和思想道德素质方面的要求外,一般为毕业研究生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办局所属高校,以及列入
“211工程”建设计划的地方普通高等院校的应届毕业生。否则必须经过综合测评,确属上海经济和社会发展紧缺的应届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才能留沪。留沪学生测评分数达到了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每年公布的基本资格分才能办理上海市户籍。
2004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户籍或居住证办事指南
一、受理对象:
录用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本市用人单位、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注: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指入学前不具备上海市常住户口的高校毕业生)
二、受理时间:
申请上海市户籍时间为2004年1月3日至10月31日
申请上海市居住证的截止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
三、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户籍或居住证的办理办法
(一)申请上海市户籍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关于2004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上海市户籍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沪教委学【2003】140号)以及“两委一局”联席办公会议精神,2004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户籍的办理办法如下:
1、办理程序:
(1) 用人单位凭《用人单位信息登记凭证》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领取《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表》(下简称《申请表》)或通过中心网址www.firstjob.com.cn下载(《申请表》,正反两面须下载在同一张A4纸正反两面上)。
(2) 用人单位根据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单位资料栏目,把《申请表》交给学生。
(3) 学生向用人单位索取《申请表》,根据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个人资料栏目。
(4) 学生凭《申请表》向学校索取教务处出具的成绩单,并将《申请表》、就业协议书、推荐表、在校期间的获奖证书、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以及有关材料交学校就业管理部门审核。
(5) 学校就业管理部门根据《申请表》的要求对学生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上盖章签字。学校主要审核学生递交的材料是否属实、学生在校期间奖惩情况。
(6)学生将经学校审核的《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表》、个人推荐表原件和就业协议书、在校期间的获奖证书、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的复印件以及有关材料交用人单位审核;用人单位在确认毕业生递交材料齐全和符合要求后签字盖章,并由用人单位把全部材料送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报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审批。 2、递交《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表》的材料要求材料请按以下顺序排列,复印材料请统一用A4纸
(1)由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盖章的《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表》
(2)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的推荐表原件(此表须学校就业主管部门盖章推荐有效)
(3)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并由学校就业主管部门鉴证盖章的就业协议书原件
(4)父母一方属支边、支内的,须附父母一方当年户籍迁出警署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原件、父母支边支内经历证明原件及学校出具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原件;父母一方户籍已迁入上海的,提供父母户口迁入上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学校出具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原件。
(5)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复印件(需学校教务处鉴证盖章有效或将原件交由市就业指导中心受理人员审核)
(6)教务部门出具的成绩单原件,成绩单上的学习成绩需按学期排列,并盖有学校教务处印章。
3、一般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在中心网站www.firstjob.com.cn公布
(1)审批通过处理:凡申请上海市户籍经批准的,发以加盖“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章的《关于同意接收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的通知》(下简称《通知》),以信函形式邮寄至用人单位所在地。《通知》格式一式四联,每联作用:第一联为学生本人申报户口用;第二联由用人单位寄(送)高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第三联由用人单位留存;第四联由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留存。
(2)审批不通过处理:未通过上海市户籍申请的毕业生,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由市就业指导中心留存归档备案,不予退还(需要者应在递交申请材料之前自行复印留存)。2004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的评分结果只接受申请主体——用人单位的咨询和查询,若毕业生对评分结果有疑问,可以和用人单位取得联系,由用人单位人事工作同志凭单位介绍信到中心查询。
(二)申请《上海市居住证》
为进一步畅通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的渠道,鼓励人才柔性流动,全面做好2004年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根据《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居住证制度的工作要求,经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决定,2004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居住证》的办理办法如下:
1、申领材料:
(1)《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表》;
(2)申领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就业协议书原件及相关的就业证明(2004年已提交进沪就业申请表的可免于提供);
(4)毕业生所在高校开具的迁回生源所在地的户口迁移证或者户口迁回原籍后的户籍证明;
(5)毕业生在沪居住地证明复印件(自有住房产权证、租房合同、单位集体宿舍证明或亲友出具的同意入住证明及相关房产权证,验原件)。
以上第4、5项在毕业离校前可暂缓提交,待毕业离校后补齐。
2、申领程序
(1)申领人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事务受理部按上述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中心受理部门受理有关申请,并由市人事局进行审核认定;
(3)中心受理部门将审核认定结果通知申领人;
(4)申领人到中心受理部门采集图像等信息, 缴纳《居住证》工本费,领取《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
(5)申领人按照《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的要求,办理领取《上海市居住证》的相关手续。
3、办理期限:7个工作日(为人事局审核认定期限)
4、《上海市居住证》的有效期
对于本科及以上学历层次的应届毕业生,按申请人的就业协议书所签订的聘用年限,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核,核定1年或3年有效期的《居住证》;对于部分专科学历的工科类优秀应届毕业生,其就业协议书上签订的薪资达到1500元(含)以上的,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可核定1年有效期的《居住证》。
《居住证》有效期满,持有人需要续签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收费标准
1、根据“沪价涉[92]219号”文,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户籍需由单位支付“单位接收推荐人才服务费”,收费标准为50元/人。
2、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居住证》,办理成功后代人事局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为50元/人,批准文号为“沪财预[2002]68号、沪价费[2002]40号”。